1 匀质改性防火保温板建筑外保温系统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等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的规定。
2 匀质改性防火保温板建筑外保温系统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3 匀质改性防火保温板建筑外保温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适应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
2 )墙体、架空楼板和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系统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应具有防腐性。在可能受到生物侵害(鼠害、虫害等)时,还应具有防生物侵害性能;
3 )外墙和屋面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水渗透性能;
4 )外墙和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工程应能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有害的变形或破坏;
5 )外墙外保温工程和架空楼板保温工程,在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下不应从基层上脱落;
6 )架空楼板保温层应有防坠落安全措施,并满足设计要求;
7 )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4 匀质改性防火保温板与基层墙体的连接应采用粘结与机械锚固相结合的连接方式。
5 匀质改性防火保温板建筑外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应由系统供应商集成配套供应,所用的配件、材料应与系统相容,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界面砂浆、胶粘剂和抹面胶浆应在工厂配制成单组份干混粉料,现场按比例加水拌合均匀后使用。
6 匀质改性防火保温板外墙外保温工程两层及以下部位(应用高度不大于6m)可采用面砖饰面(面砖重量不得大于12kg/m),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 匀质改性防火保温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工程应由专业队伍和熟练作业工人进行施工,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建筑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节能设计文件。当必须变更时,设计变更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同时获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9 匀质改性防火保温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建筑应用高度不应大于 100m、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 60mm。当设计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对保温系统的安全性、耐久性进行专项设计。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单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并按合肥市建筑节能相关规定进行专项论证。
10本导则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方法》GB1250 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对检测数据进行判定。